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09 6780

 

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投(融)资建设,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的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合理安排工期,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和林业局)是本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受市园林和林业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各区园林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由市园林和林业局指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首要责任和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并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行为。 

(二)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专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至相关审图机构审查认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15日前,应当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六)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取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文件资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文件交底等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及时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费用用于文明施工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园林材料,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负责。

(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监理规则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进场植物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验收;见证涉及结构安全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材料取样和送检;对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或合同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到位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严格履行监理日记制度。

(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理月报、监理专报,报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2、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的;

3、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

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的;

5、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检测单位不得与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管理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园林施工主要材料的质量;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5、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对本地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7、查处违反园林绿化建设程序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1、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2、亭、台、廊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工程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和监理合同;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及资格条件;

4、其它需要的文件。

(五)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工作要求的行为,依法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六)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照差别化监督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应当对每次抽查、抽测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1、从业单位存在质量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从业单位存在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

3、质量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无法保证质量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被检查单位应当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情况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工程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4、对质量问题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情况;

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组织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有完整的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已按规定在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且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接管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以及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并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础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竣工备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备案机关申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园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含工程保修养护书);设计变更相关文件。

(三)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材料检测报告(土壤检测报告、苗木病虫害检验检疫报告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自评报告(施工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

(五)工程质量报验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九条  竣工备案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报后15个工作日,对其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人员及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备案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审核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在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投(融)资的社会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市街头季节性上花、专项布展上花项目等临时性绿化工程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武园[200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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