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09 8236

 

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园林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意见》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成立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信管办设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机构(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评价、公布和维护等工作。

       各区、功能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设信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协同信管办落实全市绿化建设企业的诚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武汉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武汉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的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  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情况;

       (三)企业财务状况;

       (四)企业获得的有关信用评估认证信息;

       (五)企业技术人员情况;

       (六)外地企业在汉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七)企业业绩情况;

       (八)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取得好的成绩,受到副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以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所形成的良好行为的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副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副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副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相关体系论证;

       (五)企业受到副省级及以上绿化行业协会和园林学会评奖;

       (六)企业积极提升园林行业技术、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需督促改正的行为记录。提示信息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除当事企业外,不对外公开,也不纳入上级诚信平台系统。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查实且必须予以公布的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二)依照《市园林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意见》需予以处罚公布的行为记录;

       (三)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拖欠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录入与公布

 

       第十一条  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和公布:

       (一)身份信息

       由企业自行上报,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经行业主管部门核认后交由信管办统一录入信用信息库。

       (二)良好信用信息

       数据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核认后,由信管办统一录入并正式公布,市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表彰信息,由信管办直接录入发布。

       良好信用信息超过公布有效期的不予录入,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布之日算起,同一奖项的发证、发文或公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至一个公布周期为止。

       (三)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由管理机构提供,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核认后交信管办录入信用数据库,市园林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处罚的信息直接由信管办录入信用数据库,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后同时予以公布。

       管理机构应及时提供提示或不良信用信息,应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网上平台将信息报信管办,有书面处理决定的以处罚决定印发之日算起,超出1个月未书面联系的不予记录。

       第十二条  信管办应当将审核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障对外显示和公布的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实现信息数据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数据库连接市园林主管部门局官方网站,通过互联网供外界查询使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所有对外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公布信息。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也可向信管办进行书面投诉,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或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或投诉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或投诉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录入和公布的信息首先存入适时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数据可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或查询,记录期或公布期满的信息自动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仅供数据库管理方查询和统计使用,存档期满的信息自动从存档数据库删除。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时限

 

       第十五条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不涉及企业秘密的对外公布,不设定公布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全部对外公布,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布周期满后自动撤销公布,公布周期参照《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标准》(附表一)。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布,但本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查询,本地绿化工程的招标企业也可向信管办申请查看投标单位的提示信息,评标中心也可调取投标企业提示信息支持评标委员会科学评标。提示信息以信息录入之日作为起始时间,提示周期满后撤销提示,提示周期参照《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提示信用信息记录标准》(附表二)。

       (四)不良信用信息,全部对外公布,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布周期满后自动撤销公布,公布周期参照《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标准》(附表三)。

       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身份和提示信用信息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十六条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布期、提示期届满后,自动撤销公布或提示,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对于涉及的企业问题未整改的,管理部门可书面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公布或提示期,经核准后可作出延长一个公布或提示周期的处理。企业积极完成问题整改的,可申请缩短公布或提示期,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信管办核准后,信管办可作出对公布或提示周期减半的处理。市园林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和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延期和减半处理。

       第十七条  存档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从适时信息数据库撤销并转入的企业信用信息。其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从适时信息数据库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对存档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档。

       第十八条  信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库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五章  信用评分和排名

 

       第十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都对应行为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对应的为加分值,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应的为扣分值,加扣分值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按照以下规则核算企业信用得分:

       企业信用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合计-提示信用信息扣分合计-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合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用得分评分规则每日对核定的信用信息统一进行录入,并对全市申请管理的园林绿化建设企业进行排名,得分排名及可公布的得分明细情况可在信用数据库上查询,并随时接受投诉。

       企业信用信息经投诉查实存在问题的,撤销企业该条信用记录,并对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扣分,并调整全市园林绿化建设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总计满10分的不诚信企业,禁止其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和控股地位)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其参与我市园林建设有关荣誉或称号的评选活动。对于我市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配套绿地,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整改也不接受处理的不诚信企业,我市园林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企业的信用得分直接影响其在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和控股地位)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评分成绩。企业投标文件得分中含投标信用分(共10分),投标信用分分为投标信用基础分(9分)和保险承诺分(1分)。投标信用基础分又由基础分和信用分组成,投标信用基础分=基础分+信用分,企业注册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录入基础数据并通过审核获得基础分5分,信用分根据企业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系统的总分乘以0.1的系数计算,投标信用基础分最多9分,超过9分的按9分计,最少0分,小于0分的按0分计。保险承诺分1分,待国家相关绿化保险规定出台后再依规计入,目前暂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诚信信用信息将作为园林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招标单位开展投标信息审查、预选承包商库管理、表彰评优、信用证明、给予优惠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诚信信用信息将作为管理机构和园林主管部门准确开展管理工作,科学安排巡查、检查、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适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联系我们 回到顶部